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59號
TYDV,112,司促,885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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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債 權 人 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誌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振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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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