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忠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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