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債 權 人 中山松園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紫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建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社區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