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421號
TYDV,112,司促,8421,202307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盛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零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盛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