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51號
TYDV,112,司促,8151,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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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
債 權 人 蔡煥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詩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警詢筆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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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