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6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鄭偉廷
債 務 人 彭康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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