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辰鋒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辰鋒工程行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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