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債 權 人 金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春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