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59號
TYDV,112,司促,7659,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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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軒、潘馨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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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