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48號
TYDV,112,司促,7648,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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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紀常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長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 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 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僅憑債權人單方陳述, 夾雜諸多與本件爭點無關之對話,殊難憑採;況基於利害關 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 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 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 採據。】,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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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