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48號
TYDV,112,司促,7648,202307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紀常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長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是否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