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86號
TYDV,112,司促,748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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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潘玉蘭(即劉金財之繼承人)

劉筱涵(即劉金財之繼承人)

劉鎬偉(即劉金財之繼承人)

劉潘安(即劉金財之繼承人)

劉亞瑟(即劉金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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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