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86號
TYDV,112,司促,7386,202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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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50萬元部分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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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