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
債 權 人 林國智
郭秀香
蔡易蓁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簡羽萱律師
債 務 人 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國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秀香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蓁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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