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異 議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帆
非訟代理人 邵元孝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異議人新龍企業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
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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