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8888號
TYDV,112,促,888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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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888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債 務 人 王葉傑(即王葉銘之繼承人)

王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葉傑(即王葉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葉
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國富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葉傑與債務人王國富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肆萬玖仟
零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王葉傑王國富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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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