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674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芷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朱芷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3之建物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
備公文(影本即可)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請提出00014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七、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
、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