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563號
債 權 人 楊政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鈞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民法第297條踐行債權讓與通知相關程序之證明文
件。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