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8486號
TYDV,112,促,8486,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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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486號
債 權 人 中山松園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紫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李峻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
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李峻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
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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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