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83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寶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