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8355號
TYDV,112,促,8355,202307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355號
債 權 人 元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古瑩嬌阮丞宥、宋羽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
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
元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