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3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雄飛、陳珍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俞家豪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俞家豪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三、被繼承人俞家豪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
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陳「珍」玲)。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