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峰(即黃振翃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振翃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黃振翃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三、被繼承人黃振翃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
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