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771號
債 權 人 張傑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芮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 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應具狀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 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之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 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