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771號
債 權 人 張傑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芮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
之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
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