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林泳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外文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
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
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已催告債務人解除認股協議書,並請求返還投資款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