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7567號
TYDV,112,促,7567,202307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1項第4款「一方有…暫停營業
…」情事所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
三、具狀敘明債權人兩只支票依債務人公司是否曾依約定進
度交付報價單所示系爭研磨機器人之任何相關設備或資
料?
四、債務人是否曾交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若有,請提
出其影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釋明兩只支票是否均已經債務人公司兌領?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