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游志銘
債 務 人 永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永濱
債 務 人 劉智翔即翔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柒仟
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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