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美莉、符孝尉、符孝銜、符豈嘉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符富安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符富安 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 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 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被繼承人符富安 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被繼承 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 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 告查詢結果代替),復未提出對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 人之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19日具狀陳報 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對被 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其補正之釋明 文件顯未完足。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 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 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 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
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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