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6337號
TYDV,112,促,6337,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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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林崇旭
柯直孝
陳雯琬
謝明智
賴仲秋

林家輝
江育進
林立
廖宇
黃智詠

焦靜萱
溫春梅
焦謙悟
鍾良
林玨年
葉振益
吳宗翰
黃崇聖
李紋瑤
劉奕翰
前列林崇旭柯直孝陳雯琬謝明智賴仲秋林家輝、江育
進、林立釗、廖宇堂、黃智詠、焦靜萱、溫春梅、焦謙悟、鍾良
佐、林玨年、葉振益吳宗翰黃崇聖、李紋瑤、劉奕翰共同



債 務 人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崇旭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直孝連帶清償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雯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明智連帶清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仲秋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輝連帶清償柒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育進連帶清償壹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玖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立釗連帶清償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宇堂連帶清償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智詠連帶清償肆佰捌拾萬陸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靜萱連帶清償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春梅連帶清償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焦謙悟連帶清償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良佐連帶清償貳佰參拾肆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玨年連帶清償壹佰萬肆仟零玖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振益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翰連帶清償陸佰伍拾柒萬柒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崇聖連帶清償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紋瑤連帶清償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奕翰連帶清償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
給付。
二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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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