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6263號
TYDV,112,促,6263,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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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湯真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湯 真珠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 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 額新台幣130,48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載明日期、項目 、金額、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 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4日 具狀補正湯真珠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然迄今仍未提 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 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 、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有責任歸屬之記載者),復未提出載明日期、項目、金額、 總金額之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30,484元之計算明細表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 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 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 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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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