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鍾陳瑞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鍾鳳珍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品舜律師
劉立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由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收件,於民國109年3月4日辦畢之預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母女關係,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24日經被 繼承人鍾春貴之全體繼承人(含被告在內)成立遺產分割協 議書,約定由原告單獨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與被告間並無出售持分之買賣契約或借名登記之 法律關係存在,故而系爭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09 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 ,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 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 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 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並無依據。因此以所 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辦理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兩造間固無預約出售之合意,但系爭土地之實質 所有權人為被告,兩造間存在借名登記,此觀預告登記同意 書所載被告土地持分自明,原告本應為被告保管土地,現反 欲塗銷被告應繼承所得土地之預告登記,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與禁反言原則,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鍾春貴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取 得所有權,曾於民國109年2月24日簽立預告登記同意書,表 明因預約出售於被告,同意將系爭土地預告登記於被告,保 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 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系爭土地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
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經楊梅地政事務所 於109年2月25日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收件,並於同年3月4 日完成預告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系爭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1頁至第33頁、第9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規定: 「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 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 請求權。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3、附條件 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 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是 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 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 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又 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具有從屬性,與被保 全之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如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 ,預告登記亦失其所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有簽立預告登記同意書一事,兩造並不爭 執,已於前述,然原告否認有預告登記欲保全之債權存在, 被告則辯以本件實為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被告就所欲保全之借名登記債權存在一事負舉證之責。 經查:
⒈據證人陳昌鈞即土地代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問 您是否受上述人委任代辦本件預告登記?)這件這件案件不 能用單純預告登記來做...被告不同意用分割繼承方式把土 地全部登記給原告,問我可否用限制登記的方式限制原告取 得不動產後不會隨便處分,我就跟被告商量,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用預告登記,被告有通知她的姐姐鍾鳳珠,問鍾鳳珠說 要不要一起當預告登記請求人,鍾鳳珠也同意一起當預告登 記請求人,被告有交代我說,若原告同意做預告登記,被告 才願意分割繼承的方式把財產全部給原告,我就打電話給原 告說被告和鍾鳳珠有這種想法,問原告意見,原告有點生氣 ,但我跟她解釋如果你不同意做預告登記,分割繼承我會沒 辦法做,原告請了印鑑證明後在我事務所,在預告登記同意 書上簽名蓋章」、「(問:請問預告登記同意書右側「請求 權範圍(龍潭區):和原段2660、2662、2685地號鍾鳳珠、鍾
鳳珍各1/24;和原段2678、2681地號鍾鳳珠、鍾鳳珍各13/9 6;和原段2686地號鍾鳳珠、鍾鳳珍各1/6;和原段2690地號 鍾鳳珠、鍾鳳珍各1/2;中原段800、821地號鍾鳳珠、鍾鳳 珍各81/360;中原段820地號鍾鳳珠、鍾鳳珍各95/360;中 原段895地號鳳珠、鍾鳳珍各47/360」之記載,是由何人所 撰寫?)是我本人撰寫的。我在做的時候漏列被告和鍾鳳珠 的預告登記權利範圍,我漏列之後地政事務所通知我,我再 把它謄寫上去。而預告登記的範圍是鍾鳳珠和被告的持分。 這段文字我沒有再跟兩造確認,因為如果不這樣登載,地政 事務所不讓我登記,所以是原告已經簽名蓋章後,我才在右 邊補上這段文字,我寫這段文字時,原告並不在現場」、「 (問:請問土地登記申請書(6)附繳證件欄位中,「1.土地 所有權狀」、「2.印鑑證明」、「4.戶籍謄本」後方記載援 用1/2的意義與原因各為何?)1/2就是分割繼承的案件,因 為這個案件要跟分割繼承綁在一起看...因為這件總共送了 兩件,一件是分割繼承,一件是預告登記...因為被告要求 預告登記才會同意分割繼承給媽媽。而援用的意思就是預告 登記的相關登記資料就直接援用分割繼承登記所檢附的資料 」、「(問:原證一預告登記申請書上面寫預告原 因因預約出售是嗎?)格式化就是這樣,這份原告都看過並 簽名。我們都是做預約出售,不會做預約贈與,主要是限制 原告處分土地的權利。」、「(問:所以這個案件預告登記 確定沒有預約買賣的問題?) 沒有預約買賣的問題。」、 「(問:協議繼承做分割登記完之後,被告對繼承的財產還 有無權利?)沒有權利」、「(問:剛才說被告有請求權是 什麼請求權?)被告可以保全土地,可以要求媽媽不要把土 地賣掉,所以預告登記就是限制登記。」、「(問:預告登 記要保全的請求權在本案為何?)被告不希望原告把土地賣 掉或贈與」等語,足證原告與鍾春貴之全體繼承人(含被告 在內)成立遺產分割合意,已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所有權乙 情為真,與被告間並無存在買賣關係。
⒉按「法律行為」(包括契約、單獨行為或共同行為)之附款 ,決定法律行為之發生(停止條件成就)或消滅(解除條件 成就),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 ,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附解除條件之法律 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均不待當事人另以意 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參照)。查,據 證人上開證述足認本件系爭土地辦理預告登記之目的係為防 免原告任意處分,被告實乃於分割協議中附有以原告任意處 分為解除條件之旨,並非將系爭土地之應繼分借名登記予原
告而以預告登記方式保全。再者,本件系爭土地因預告登記 而未經原告處分或出售,原告與鍾春貴之全體繼承人間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效力仍屬有效,被告對原告就系爭土地自無若 何請求權存在。準此,系爭土地預告登記之存在自有妨礙原 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 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洵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並非保全兩造間借名登 記請求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109年2月25日由桃園市 楊梅地政事務所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收件,於109年3月4日 辦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於 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預告登記內容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24分之1,109年3月4日登記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24分之1,109年3月4日登記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24分之1,109年3月4日登記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3)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96分之13,109年3月4日登記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3)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96分之13,109年3月4日登記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6分之1,109年3月4日登記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2分之1,109年3月4日登記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162)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360分之81,109年3月4日登記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190)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360分之95,109年3月4日登記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分之162)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360分之81,109年3月4日登記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分之47) 109年2月25日楊溪登跨字第7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鍾鳳珍,內容:為保全其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保證除非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預告登記外,不得再就前述標的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申辦預告登記,義務人:鍾陳瑞嬌,限制範圍:360分之47,109年3月4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