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27號
TYDV,111,重訴,427,202307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鈦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2,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
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1/1頁


參考資料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