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4號
TYDV,111,訴,464,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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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劉俊生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
被 告 劉秋添
劉子嘉
劉逸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 12年7月25日下午5 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有民事撤回聲請狀1 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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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