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增寶
曾增錰
曾增彬
曾黎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2年6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17,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