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60號
TYDV,111,訴,1260,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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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正中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乾正
杜信平
吳岳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9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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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