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呂美蒨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陸怡君律師
被 告 呂賢妹
呂文弘
呂文聰
呂文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黃暉寰
黃雅琳
黃貞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振玉之存款於其死後遭盜領轉出新臺幣(下
同)800萬元至被繼承人呂王欵帳戶,再由被繼承人呂王欵留存1
30萬元,並轉匯220萬元、225萬元、225萬元予被告呂文弘、呂
文聰、呂文智(下分別以姓名稱之),渠等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
1項、第1151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規定將前開款項返還
予被繼承人呂振玉之全體繼承人,而聲明:㈠被繼承人呂王欵所
遺遺產於130萬元範圍內應返還予被繼承人呂振玉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㈡呂文弘應返還220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及自家事追加暨準備㈡狀(下稱原告書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呂文聰應返
還225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及原
告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呂
文智應返還225萬元予兩造即被繼承人呂振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及自原告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㈤被繼承人呂振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原告書狀
所載方式分割;㈥被繼承人呂王欵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按
原告書狀所載方式分割。原告前開聲明,係以一訴請求返還並分
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
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前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請求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
0萬元;聲明第五、六項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即以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因
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按其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
主張呂文聰、呂文智分別獲贈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6號房屋及坐落土地應予歸扣,其價值暫以97年贈與前開不動產
時之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3,492,791元(詳附表三)
,是聲明第五、六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569,382元【(
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價額11,905,652元+原告主張應
予歸扣部分之價額3,492,791元)×原告就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之
應繼分1/7=2,199,778(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二所
示被繼承人呂王欵遺產價額2,229,025元×原告就被繼承人呂王欵
遺產之應繼分1/6=371,504,2,199,778+371,504=2,571,282】,
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範圍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下同) 1 中華郵政存款 8,602元 2 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 122元 3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 3,896,928元 4 被繼承人呂振玉死後遭盜領之農會存款 8,000,000元 合計 11,905,652元
附表二: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呂王欵遺產範圍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下同) 備註 1 桃園區農會存款 9,001元 2 臺灣銀行存款 2,054元 3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10,642元 4 老農津貼 7,550元 5 被繼承人呂王欵繼承自被繼承人呂振玉之遺產價值 2,199,778元 暫以附表一所示金額加計特種贈與應予歸扣金額按被繼承人呂王欵應繼分比例計算,且此已含被繼承人呂王欵繼承之被繼承人呂振玉存款。 合計 2,229,025元
附表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振玉遺產應予歸扣部分
編號 歸扣項目 價值(新臺幣) 計算式 1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 1,984,675元 97年房屋評定現值529,400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13,900元×土地面積3,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60/242393=1,984,675元 2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 1,508,116元 97年房屋評定現值529,700元+97年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地價3,900元×土地面積3,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50/242393=1,508,116元 合計 3,492,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