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96號
TYDV,111,勞訴,96,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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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立民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工 作地點在桃園市全區,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卷一566頁 ),核屬本院管轄範圍,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 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9,750元(含短少 工資650,381元、加班費419,3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3、7頁)。嗣於民國112年6月20 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六)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576,135元(單純請求加班費),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三7、123頁),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5年3月3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受僱於 被告,並擔任駕駛員工作,主要負責駕駛編號168、213、70 6之公車路線,受僱期間每月僅休4天,其餘均依被告安排駕 駛當日路線。詎被告要求原告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需提前1 小時至調度站報班做酒測、量體溫、檢查車輛等準備工作,



每天最後一班到站後,需清潔車內外、匯算車票、加油等1 小時之後置作業,前開2小時應屬駕駛車輛工作之附隨行為 ,惟被告未將前開2小時列入工作時數內並給予加班費,與 法不符,為此,原告遂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 解,並於111年8月31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進行 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成共識以致調解不成立。從而,爰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 條、第3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 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依被告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4條規定 :「本公司員工之薪資悉依薪資給付辦法發給(下稱系爭薪 給辦法)。……」,可知系爭薪給辦法屬系爭工作規則相關內 容之一;次依被告公司勞動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第 2條約定,原告應接受被告監督指揮,並依據被告訂定之工 作規則、管理辦法及服務有關規章(含薪給辦法……),接受 被告之管理及指揮調度;再依被告公司及相關子公司員工切 結同意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第11條約定,系爭工作規則報相 關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各場站及公司內部網站公告,可自行 查詢列印;又被告對原告及其他新進駕駛員進行教育訓練時 ,均有安排課程說明薪資內容及計算方式。而原告前於105 年3月6日分別簽立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切結書,可見原告已 明示確實知悉並同意被告之系爭薪給辦法,堪認被告就員工 薪資所訂定之系爭薪給辦法,應為兩造關於正常工時及延長 工時工資發放之協議。
 ㈡被告為客運業者,非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並無該 條規定之適用,而給付之薪資項目多有會因里程、營收變動 之項目金額,及難以確定做為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基礎之「平 日工資」數額,爰以兩造議定之系爭薪給辦法計算駕駛員之 「平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系爭薪給辦法與勞基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違,從而被告既以依據兩造合於 勞基法規定之平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方式,按月發給 原告薪資,即無短少給付平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 則原告請求被告補發工資及加班費,應屬無據等語,資為抗 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自105年3月3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受僱於被告,並擔 任駕駛員工作,並簽訂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切結書,嗣因請 求加班費等事件,原告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



解,並於111年8月31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進行 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成共識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110 年8月24日路線168班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系爭勞動契約、員工資料卡、系爭切結書、 原告105年3月至111年8月、105年4月至111年9月(無107年2 月、109年4月、110年5至8月)每月薪資明細、105年3月至1 11年8月出勤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本院卷一13-29、61-66、8 1-560頁),上情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45、566頁; 卷三124頁),堪信屬實。
四、至於原告復主張被告未將開車前置及後置作業合計2小時之 駕駛車輛工作附隨行為計入工時,並給予加班費等情,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如何計 算?
 ⒈按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 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 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 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 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 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 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 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 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勞工因工作所得之 報酬,倘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時 ,依法即應認定為工資。
 ⒉經查,依兩造提出且不爭執之薪資明細及獎金明細(本院卷 三124頁)所載,原告自106年8月至111年8月所領取之薪資 及獎金細項有「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 本俸」、「延長加給1」、「延2」、「休息日加班」、「IS O獎金」、「油切獎金」、「楷模獎金」、「其他」、「國 定假日出勤」、「補薪資」、「特休補薪」、「配合獎金」 、「哩程獎金」、「團體獎金」等項目(本院卷一81-201、 239-347頁,薪資明細內含眾多項目,此僅記載原告曾有領 取過金額之項目為主,詳如附表一),被告則辯稱除每月薪 資明細及獎金明細所載之「中退津貼(即其他)」、「油切



獎金」、「配合獎金」、「哩程獎金」外,其餘項目均屬工 資(本院卷○000-000頁),是原告之平日正常工時工資應如 何計算,上開何種薪資細項應計入平日工資,並據以計算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茲分述如下:
 ⑴「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部分:  依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市 公車」(本院卷二71、100頁)所載,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 、伙食本俸均係以每出1天車給付1日薪資,此與被告提出之 市公車駕駛員薪資核算規則(下稱系爭核算規則)(本院卷 二213頁)內容相符,且為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二190頁) ,係屬勞務之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為工資。  ⑵「ISO獎金」部分:
  依被告自承及系爭核算規則所載均表示每月固定發給ISO獎 金3,000元(本院卷二190、213頁),此亦與系爭薪給辦法 「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市公車」(本院卷 二71、100頁)載明ISO安全獎金3,000元相符,且原告除107 年1、2月;109年4月;110年5至8月;111年8月未領有ISO獎 金外,其餘各年月均有領取3,000元(如附表一「ISO獎金」 欄所示),足見該項給付係被告制度上依原告提供勞務而給 予之對價,並在時間上具有經常性,故ISO獎金具有工資之 性質。
 ⑶「楷模獎金」部分:
  依被告自承及系爭核算規則所載均表示楷模獎金係依據當月 營運狀況及駕駛員當月勤怠狀況而酌給之獎金(本院卷二19 0、213、215頁),顯見與原告提供之勞務狀況有關,且依 如附表一「楷模獎金」欄所示,除107年2月未領有該獎金外 ,其餘各年月均有領取,已屬經常性給與,應認屬於工資之 一部分。
 ⑷「延長加給1」、「延2」、「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出 勤」部分:
  依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市 公車」、系爭核算規則(本院卷二71、100、215頁)所載, 延長加給1係指超過每日工時8小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即「 每月工資=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ISO獎金+楷模獎金 +補ISO+補扣款」,計算出「時薪=每月工資÷240小時」,後 將前2小時薪以1.34倍計,再超過部分時薪以1.67倍計算, 顯非正常工時工資。另延2係依當月營運狀況酌發加班費, 非屬平日工時之給付,自非屬勞基法第24條所稱平日工資。 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出勤,依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 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市公車」、系爭核算規則(本院



卷二72、101、215、217頁)所載,均係指於應休未休之日 出勤之給予,自非屬於平日正常工時工資。
 ⑸「油切獎金」部分:
 ①依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市公 車」(本院卷二71、100頁)所載,發放條件,係指總當量2 4點以上,國道里程10,000公里,市公車里程3,000公里,機 場接駁6,000公里以上,平均公里耗油大於3.1小於4.6,節 油達成率100%以上始得領取,亦即係達成一定節油率為條件 ,為節省燃料之獎勵,非經常性給予,亦非具有勞務對價性 ,自非屬於工資。
 ②被告固辯稱:油切獎金係按每月營收金額比率計算而來,每 月營收乃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下之營收金額總和,故應兼具 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工資性質云云(本院卷二380頁),並 舉系爭核算規則為證(本院卷二217、219頁),然被告無法 說明每月營收中,何者屬於勞工正常工時或延長工時所獲致 ,為何係以每車實際節省油量比例分配獎金而非依延長 工 時情形為標準,是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⑹「其他」部分:
 ①被告辯稱薪資明細上之「其他」即為「中退津貼」,性質上 屬於感謝駕駛員願意配合公司實施中間退場休息方案,因而 給予駕駛員恩惠性之補償津貼,既以駕駛員配合排班間隔作 為給付之對價,排班間隔愈久,必然導致出勤或下班時間延 後,為有補貼延長工時工資性質之加班費等語(本院卷二19 3、379頁),而觀之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 (給付)辦法-市公車」(本院卷二71-74、100-103頁), 對該項給付均未見明白記載規定之內容,僅於系爭核算規則 (本院卷二217頁)有提及中退津貼,且依如附表一「其他 」欄所示,並非各年月均有固定領取,是認該被告所辯尚堪 信為真實,故非屬工資項目。
 ②證人即被告所屬桃園市公車主任李錦吉固證稱:中退津貼就 是跑班休息到下一次跑班超過2.5小時,公司會給一筆津貼 等語(本院卷二337頁),雖與被告前揭所辯大致相符,惟 縱認屬實,中退津貼亦僅係對於超逾2.5小時這段時間之補 償,尚難當然認為該補償已涵蓋原告延長工時部分,是被告 此部分所辯,尚難採憑。 
 ⑺「配合獎金」部分:
  被告辯稱此為補償原告因當月實際休假日數在5日以內之辛 勞,而發給之恩惠性給與等語(本院卷二194頁),再觀系 爭核算規則(本院卷二221頁)所示,勤務配合條件視特殊 情況酌情微調,並載明:勤務配合條件月休4天,配合獎金



金額3,000元;月休5天,配合獎金金額2,000元;支援國道 (1~3天),配合獎金金額1,000元,與如附表一「配合獎金 」欄所示相符,此應為有特殊情況下始有為該內容之給付, 其性質較類似不休假補償,並非經常性給與,自非屬工資。  
 ⑻「哩程獎金」部分:
  被告辯稱為補償原告因當月實際休假日數在6日以內之辛勞 ,而發給之恩惠性給與等語(本院卷○000-000頁),再觀系 爭核算規則(本院卷二221頁)所示:當月實休5天以內3,00 0元,實休6天1,500元,7天以上不予發放,如遇特殊狀況可 酌情予以調整天數標準,與如附表一「哩程獎金」欄所示相 符,其性質較類似不休假補償,是該項目與原告提供勞務並 無直接對價關係,非屬工資。
 ⑼「團體獎金」部分:
  依系爭核算規則(本院卷二219頁)所載,此係視各地區駕 駛員招募狀況,缺員嚴重時研議各地區是否啟動任職獎金, 且依如附表一「團體獎金」欄所示,原告僅於107年6月至10 8年6月領有500元至1,500元之團體獎金,足見該項給付並不 具有經常、固定性質,自非屬於正常工時工資。     ⑽「補薪資」、「特休補薪」部分:
  補薪資及特休補薪部分非每月均有之工資,自均非屬正常工 時工資。
 ⒊綜上,本件原告領取之薪資項目,其中「本俸㈠、本俸㈡、本 俸㈢、伙食本俸、ISO獎金、楷模獎金」,均以在正常工時下 之出車為核計基礎,核屬經常性給與,應列為平均工資計算 基礎外,其餘延長加給1、延2、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出勤 、油切獎金、其他、配合獎金、哩程獎金、團體獎金、補薪 資、特休補薪等項目,因非屬經常性給與或不具勞務對價性 ,則均不屬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㈡原告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何?
 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 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 ,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 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 ,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 示。就勞動契約而言,薪資為勞工之主要權益,若雇主不依 勞動契約或勞基法規定給付工作報酬,勞工本具有依約請求 給付工作報酬或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資遣費之權利,若勞工



捨此不為,而長期領取其所認之較少薪資,並未為一部清償 之保留表示,自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 默示同意領取雇主所核給之薪資,而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 係,此與單純之沈默,尚屬有別。
 ⒉原告主張從不知道薪資結構,依照被告提供的薪資單,每月 的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合計未達到基本工資云云(本院卷 一5、567頁),惟被告辯稱原告有於105年3月6日分別簽立 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切結書,且系爭工作規則有報相關主管 機關核備,並於各場站及公司內部網站公告,可自行查詢列 印,又被告對原告及其他新進駕駛員進行教育訓練時,均有 安排課程說明薪資內容及計算方式,可見原告已明示確實知 悉並同意被告之系爭薪給辦法,堪認被告就員工薪資所訂定 之系爭薪給辦法,應為兩造關於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工資發 放之協議等語(本院卷一49、51、568頁;卷○000-000頁) 。經查,原告受僱於被告時有簽訂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切結 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 條約定:「乙方(即原告)於擔任前項職務從事工作時,應 接受甲方(即被告)之監督指揮,並依據公司訂定之工作規 則、管理辦法及服務有關規章(含薪資給付辦法……),接受 甲方之管理及指揮調度,不得藉故拒絕」;系爭切結書第11 條約定:「本公司員工工作規則均報相關主管機關核備,並 於各場站及公司內部網站公告,可自行查詢列印,本人已確 實知悉員工工作規則之相關內容。簽名(原告已於簽名欄簽 名)」;系爭工作規則第24條規定:「本公司員工之薪資悉 依薪資給付辦法發給。……」,此有前開系爭勞動契約、系爭 切結書、系爭工作規則在卷可稽(本院卷一61-62、65-66、 67-79頁),是原告受僱於被告並擔任駕駛員期間,應依被 告訂定之相關規定核領薪資。次查,依原告自106年8月至11 1年8月之薪資明細(本院卷一13-23、81-201頁)所載,本 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ISO獎金、楷模獎金除為原 告每月均有領取外,亦屬經常性給與,已如前述,此與被告 自承及系爭薪給辦法「統聯客運駕員薪資核算(給付)辦法 -市公車」與系爭核算規則(本院卷二71、100、190頁)之 內容均相符,足認被告抗辯原告薪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 係依系爭薪給辦法計算而得一情,應屬可採。再查,衡諸原 告自105年3月3日起即受僱於被告並受領薪資,迄至111年8 月10日離職止,受僱時間長達6年5個月又7天,時間非短, 其均按月領取被告依系爭薪給辦法計算給付之薪資,可知原 告亦認為此薪資計算方式係屬合理,又原告從未就其主張每 月領取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合計未達到基本工資及延長工



時工資之情事提出異議,直至111年8月31日進行勞資爭議調 解時始主張被告應給付短少工資及加班差額(本院卷一25頁 ),並於本院審理中主張不清楚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 性之工資範圍,且表示沒有印象看過系爭工作規則云云(本 院卷○000-000頁),然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長期以來之 薪資給付內容及方式,顯非單純之沈默,而應有默示同意以 此勞動條件,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係,況原告業已自承薪 資單每月都有拿到(本院卷一568頁),自難諉為不知,益 見原告係同意被告依系爭薪給辦法計算其應得之薪資甚明。 是被告抗辯就系爭薪給辦法應為兩造關於正常工時及延長工 時工資發放之協議等語(本院卷一49、51、568頁;卷○000- 000頁),洵屬有據,可資採信。
 ⒊綜上,本院依原告自106年8月至111年8月之薪資明細認定並 綜整其每月正常工時工資之項目如附表二所示,復依106年8 月至111年8月期間之各月正常工時工資項目即如附表二之「 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ISO獎 金」、「楷模獎金」等欄所示,而各月份之前述6項目金額 加總後即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再減去如附表二「當年 度基本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即為該月份工資差額(即如附 表二「差額」欄所示),觀諸如附表二「差額」欄所示,被 告尚有短少給付如附表二「小計」欄所示金額(詳如「備註 」欄②之內容),則計算原告該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 以當年度基本工資為主。
 ⒋至於被告辯稱對新進駕駛員進行教育訓練時,有安排課程說 明薪資內容及計算方式云云(本院卷二197頁),並提出教 育訓練紀錄表、657及977期公車駕員名冊等資料為證(本院 卷二223、225頁)。然查,上開教育訓練紀錄表雖於「類別 」欄選取「新進」,惟「日期」欄卻係空白未填寫,無法知 悉該教育訓練課程係何時舉辦,又下列「受訓人員名單」欄 均為空白,亦無法知悉實際受訓人員為何。雖被告提出之前 開657及977期公車駕員名冊上確載有原告名字,然此名冊所 載人員是否就係前述所指教育訓練之受訓人員,已有可疑; 再者,被告辯稱該名冊可證原告於105年3月3日受訓云云( 本院卷二197頁),然觀之該名冊「編號」欄左方各個空白 處有手寫之「報到3/7」(本院卷二225頁),並非如被告所 稱之「3月3日」,而「3月3日」之日期出現之處,僅係被告 員工「凱莉」、「康志彬」之章戳,並無法證明原告係於10 5年3月3日接受教育訓練。是被告所提出之上開教育訓練紀 錄表、657及977期公車駕員名冊,尚不足憑。 ㈢原告每日出勤總工時為何?




  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 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定有明文。又勞動 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 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 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給付工資,應 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以勞雇之利 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 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而定。客 車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 、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 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客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而其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 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39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依被告提出之出勤紀錄 表,以該表「出勤工時」計算原告每日出勤時間,再以每日 出勤時間前後加上120分鐘(即發車前1小時前置準備時間加 上車輛到站後1小時後置收班作業),據以計算原告每日實 際工作時間等語(本院卷二435頁;卷三13頁);被告則以 「報班時間」已記錄於出勤紀錄表內,被告所屬駕駛員之工 時亦自報班起算正常工時8小時,超逾8小時則為延長工時, 並將每日末班車收班後需花費30分鐘實施收班工作而未記錄 於出勤紀錄表內之時間獨立加計等語置辯(本院卷二376、3 77頁)。經查:
 ⒈前置作業時間:
  證人即被告所屬駕駛員鄭永森證稱:報班就是如果在桃園發 車前提早40分鐘,在內壢發車要提早1小時,要去調度室酒 測、量血壓,再領發車憑單,因為有2個停車場,1個在八德 東永街、1個在桃園大林街,我們的車子都在後車站大林街 ,我們到大林街要先巡油、水、胎壓、胎紋、引擎裡面的水 管,看看有無漏水或破掉,然後要先發車,這個時間差不多 要接近發車時間,差不多十幾分鐘的時間,報班如果遲到會 被處罰,到班後至實際發車,差不多正常在30多分鐘左右要 做量血壓、酒測、拿發車憑證、巡水、胎紋,原告的車都在 桃園後車站發車,我們在東勇街報班完畢,然後再到大林路 ,再巡車、巡水等語(本院卷○000-000頁);證人即被告所 屬桃園市公車主任李錦吉證稱:報班就是必須報到的時間, 流程就是我們會依據起站地點及停車場距離,再依據政府規 定車輛的一級保養,一般報班時間差不多30、40、50分鐘或 是1個小時,看他的距離遠近,從停車場到起站的距離多久 ,再加上報班所需要檢查一級保養項目。報班制度是為了確



公車可以準時發車。報班遲到會處罰,若發車慢分,依交 通局規定我們也是會被罰錢。開始上班就是預定的報班時間 ,報班時間到首班車發車前這段時間,會計算到駕駛員出勤 時間,出勤紀錄表每天出現的第一個時間數字就是表定的報 班時間等語(本院卷○000-000、342頁),並有原告提出之 「重申報班規定」、111年12月26日桃園站機場站駕駛員行 車調度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000-000頁),原告於發 車前就車輛及身體狀況各項檢查既為駕駛前之必要程序,係 為行車安全之必要所為,為駕駛之附隨行為,自屬上班時間 。另依111年7月2日行車憑單左上角「排定報到時間」欄所 示時間為「05:30」(本院卷二313頁),核與出勤紀錄表 中該日之「發車時間」欄所示「05:30」固然相同(本院卷 一557頁),惟右上角「酒測時間」係「05:10:13」,證 人李錦吉亦證稱:我不能阻止駕駛員提早來酒測等語(本院 卷二342頁),可見報班時間前,原告尚有可能已進行相關 酒測檢查等,復參酌前揭各證人所述內容,相關車輛及身體 檢查係報班時間後開始,本院認以報班時間前30分鐘為正常 工時開始之時間,原告主張發車前1小時為前置作業時間, 難認有據。
⒉後置收班作業時間:
  證人鄭永森證稱:末班車回來要看裡面有沒有髒,要拖地板 ,還要巡車子裡面,下班還要酒測、加油、加尿素,還要登 記本子,現在收班不用洗車,因為會吵到附近住戶,所以公 司叫我們找其他時間洗,現在有洗車廠。像我們車停在大林 路,末班車收車後到可以完全離開,差不多半個小時至45分 鐘等語(本院卷二330頁),核與證人李錦吉證稱:末班車 收班後,要檢視車輛有沒有垃圾、清潔消毒、繳交錢箱及憑 單,若油料有不足的話要加油等語(本院卷三338頁)大致 相符,可見原告非於終點站到站後即可下班,尚須清潔車輛 、加油及填單等,此等工作內容均屬原告當日駕駛工作完成 之一部分,為駕駛業務之附隨行為,亦屬提供勞務之一部分 。至於原告實際下班時間為何,證人李錦吉證稱:111年7月 2日出勤紀錄表最後13時45分是收班時間,行車憑單收班時 間是由駕駛員填寫,他停車停妥之後才寫那個時間才是正確 的,平均每天收班花約15至30分鐘從事收尾工作等語(本院 卷339-341頁),可知原告收班後,尚需約15至30分鐘進行 相關收尾工作,原告主張收車後1小時為後置收班作業時間 ,惟就就超過30分鐘部分未舉證證明,本院認就此段工作以 30分鐘為適當。
 ⒊趟次間之待命時間:




  原告主張其出勤紀錄表中,出勤工時不應扣除休息時間,即 不應以扣除休息時間後之實際工時計算等語(本院卷三13、 121-122頁),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原告 主張出勤紀錄表中之休息時間應非真正休息時間等語,未舉 證證明,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休息時間有何無強迫駕駛員需 受其指揮監督,是出勤紀錄表之休息時間並無勞務監督,自 不得計入工時。
 ⒋綜前,原告請求期間之工時,每日應加計報班時間前30分鐘 及收班時間後30分鐘,共計1小時,並扣除中間休息時間, 以計算原告工時。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576,135元,有無理由? 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 勞基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如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 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 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⒉查,依前所述,原告領取之薪資項目,其中「本俸㈠、本俸㈡ 、本俸㈢、伙食本俸、ISO獎金、楷模獎金」,均應列為平均 工資計算基礎,原告出勤之時數則應依照被告製作之出勤紀 錄表每日工作時數再加計出、收班前後各30分鐘等情,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從而,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算原 告平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延時工資詳如附表三之原告請求期 間各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例假 日之每日工資,乘以超時加班之時數、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之 加班日數結果,被告各月付原告之「延長加給1」、「延2」 、「休息日加班」及「國定假日出勤」合計之延時工資,均 已逾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延時工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加班費576,135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五、綜上所陳,原告所舉之證據皆不足以證明其自106年8月至11 1年8月之任職期間,被告有何短付其延時工資之情,從而原 告依系爭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 等規定,請求判命如其變更後聲明所述之事項,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
附表一:原告自106年8月至111年8月之每月領取金額之薪資明細項目 卷頁碼:本院卷一13-23、81-201、239-347頁 年月 本俸㈠ 本俸㈡ 本俸㈢ 伙食本俸 延長加給1 延2 休息日 加班 ISO獎金 油切 獎金 楷模獎金 其他 國定假日出勤 補薪資 特休補薪 當月薪資 配合獎金 哩程獎金 團體獎金 106/8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1,917元 11,243元 8,107元 3,000元 212元 7,153元 240元 856元 — — 52,226元 1,000元 1,500元 — 106/9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1,375元 9,110元 7,880元 3,000元 298元 6,237元 840元 832元 — — 48,330元 — 1,500元 — 106/10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270元 11,130元 9,240元 3,000元 367元 5,323元 840元 792元 — — 51,293元 — 1,500元 — 106/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600元 11,682元 9,735元 3,000元 273元 6,017元 360元 832元 — — 52,423元 1,000元 1,500元 — 106/12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953元 12,183元 10,734元 3,000元 278元 3,585元 480元 736元 — — 52,280元 2,000元 3,000元 — 107/1 10,163元 5,634元 732元 1,100元 758元 5,304元 1,680元 — — 231元 360元 576元 — — 26,538元 — — — 107/2 6,911元 7,499元 — — — — — — — — — 512元 — — 14,922元 — — — 107/3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100元 12,445元 7,688元 3,000元 276元 3,561元 720元 736元 — — 48,857元 2,000元 3,000元 — 107/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811元 14,520元 8,337元 3,000元 276元 8,158元 600元 904元 — — 56,530元 3,000元 3,000元 — 107/5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5,181元 14,421元 12,466元 3,000元 271元 7,336元 360元 864元 — — 63,397元 3,000元 3,000元 — 107/6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6,172元 13,209元 8,027元 3,000元 303元 6,490元 120元 840元 — — 56,919元 2,000元 3,000元 500元 107/7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2,513元 11,969元 11,961元 3,000元 500元 6,648元 120元 840元 — — 57,049元 3,000元 3,000元 1,000元 107/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403元 12,441元 9,559元 3,000元 500元 6,866元 120元 848元 — — 56,068元 2,000元 3,000元 1,000元 107/9 12,195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5,094元 14,937元 4,955元 3,000元 500元 5,969元 — 816元 — — 53,862元 — 1,500元 1,000元 107/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609元 11,033元 11,533元 3,000元 500元 6,388元 — 832元 — — 56,393元 3,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7/11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2,932元 11,040元 9,316元 3,000元 500元 6,072元 — 1,648元 — — 53,266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7/12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289元 13,808元 6,931元 3,000元 250元 6,485元 — 824元 — — 53,752元 — 1,500元 1,500元 108/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507元 8,213元 9,005元 3,000元 500元 6,570元 — 832元 — — 50,958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2 11,38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3,544元 8,359元 7,097元 3,000元 500元 4,911元 120元 4,520元 — — 49,563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3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4,629元 10,822元 10,608元 3,000元 400元 5,366元 — — — — 54,156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622元 7,253元 12,204元 3,000元 422元 5,133元 — 1,808元 — — 52,366元 3,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5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502元 9,057元 9,907元 3,000元 490元 5,243元 — 888元 — — 51,418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6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4,633元 9,074元 10,020元 3,000元 390元 5,254元 — 904元 — — 52,033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108/7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436元 12,006元 9,822元 3,000元 400元 5,392元 120元 — — — 53,674元 3,000元 3,000元 — 108/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6,404元 10,791元 8,320元 3,000元 500元 5,935元 — — — — 54,281元 3,000元 3,000元 — 108/9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813元 9,445元 10,008元 3,000元 560元 5,906元 — 920元 — — 52,410元 2,000元 3,000元 — 108/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213元 11,176元 11,974元 3,000元 550元 5,110元 — 888元 — — 55,409元 3,000元 3,000元 — 108/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8,982元 7,880元 10,138元 3,000元 500元 3,940元 120元 — — — 53,484元 3,000元 3,000元 — 108/12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10,827元 6,256元 10,052元 3,000元 450元 4,409元 — — — — 54,325元 2,000元 3,000元 — 109/1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6,568元 9,018元 12,408元 3,000元 650元 4,313元 — 4,320元 — — 59,775元 3,000元 3,000元 — 109/2 11,789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4,437元 7,454元 7,144元 3,000元 450元 4,630元 120元 888元 — — 46,308元 2,000元 3,000元 — 109/3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4,965元 9,731元 6,935元 3,000元 400元 4,242元 — — — — 48,438元 1,000元 1,500元 — 109/4 10,772元 7,720元 931元 1,400元 2,968元 6,918元 — — — 233元 — 1,408元 — — 32,350元 — — — 109/5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702元 11,495元 7,656元 3,000元 300元 4,497元 240元 864元 — — 50,919元 1,000元 1,500元 — 109/6 12,195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4,539元 8,554元 7,104元 3,000元 450元 5,870元 360元 912元 2,779元 — 52,159元 1,000元 1,500元 — 109/7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5,488元 9,774元 6,981元 3,000元 450元 5,283元 — — — — 50,141元 1,000元 1,500元 — 109/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4,810元 9,891元 9,563元 3,000元 500元 4,662元 — — — — 51,757元 1,000元 3,000元 — 109/9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7,519元 7,475元 10,597元 3,000元 500元 5,085元 120元 — — — 53,220元 3,000元 3,000元 — 109/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5,140元 8,947元 10,003元 3,000元 550元 4,659元 — 1,760 — — 53,557元 3,000元 3,000元 — 109/11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6,432元 7,661元 8,050元 3,000元 400元 6,704元 — — — — 51,005元 2,000元 3,000元 — 109/12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7,815元 8,548元 10,533元 3,000元 420元 5,342元 — — — — 55,156元 3,000元 3,000元 — 110/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4,158元 9,119元 9,754元 3,000元 500元 3,824元 — 840元 — — 50,526元 2,000元 3,000元 — 110/2 11,38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4,727元 6,003元 7,604元 3,000元 600元 3,752元 120元 4,320元 — — 47,638元 2,000元 3,000元 — 110/3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6,714元 7,173元 12,688元 3,000元 400元 4,483元 — — — — 53,956元 3,000元 3,000元 — 110/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7,303元 8,557元 10,409元 3,000元 400元 4,867元 600元 1,792元 — — 55,852元 3,000元 3,000元 — 110/5 12,602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6,898元 11,606元 4,728元 — — 7,670元 360元 864元 — — 51,124元 — — — 110/6 12,195元 5,976元 1,330元 2,000元 2,266元 12,753元 — — — 2,499元 — — — — 39,019元 — — — 110/7 12,602元 6,873元 1,264元 1,900元 3,086元 9,716元 — — — 1,361元 120元 — — — 36,922元 — — — 110/8 12,602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2,142元 11,917元 4,854元 — — 10,785元 240元 — — — 48,936元 — — — 110/9 12,195元 2,200元 1,463元 2,200元 3,990元 6,995元 7,065元 3,000元 — 5,518元 240元 888元 — — 45,754元 2,000元 3,000元 — 110/10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972元 14,523元 9,950元 3,000元 — 5,622元 360元 904元 — — 57,662元 2,000元 3,000元 — 110/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6,597元 13,221元 10,344元 3,000元 — 5,055元 240元 — — — 57,381元 3,000元 3,000元 — 110/12 12,60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5,068元 10,864元 9,706元 3,000元 — 3,490元 480元 — — — 51,340元 2,000元 3,000元 — 111/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5,688元 11,465元 10,135元 3,000元 — 5,503元 360元 1,792元 — — 57,274元 2,000元 3,000元 — 111/2 11,382元 4,043元 1,397元 2,100元 1,501元 8,223元 10,035元 3,000元 — 3,328元 120元 3,616元 — — 48,745元 3,000元 3,000元 — 111/3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827元 11,783元 12,428元 3,000元 — 4,748元 240元 — — — 55,524元 3,000元 3,000元 — 111/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84元 12,463元 9,718元 3,000元 — 5,303元 120元 1,808元 — — 54,420元 3,000元 3,000元 — 111/5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270元 16,131元 8,816元 3,000元 — 5,181元 240元 888元 — — 56,857元 2,000元 3,000元 — 111/6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2,652元 12,909元 12,280元 3,000元 — 5,126元 120元 904元 — — 55,915元 3,000元 3,000元 — 111/7 11,179元 4,640元 1,264元 1,900元 2,652元 11,861元 — 3,000元 — 355元 240元 — — — 37,091元 — 1,500元 — 111/8 4,065元 900元 599元 900元 1,130元 6,644元 2,205元 — — 1,858元 — — — 15,156元 33,457元 2,000元 1,500元 —
附表二:原告每月正常工時工資之項目 卷頁碼:本院卷一81-201頁 年月 本俸㈠ (A) 本俸㈡ (B) 本俸㈢ (C) 伙食本俸 (D) ISO獎金 (E) 楷模獎金 (F) 合計 (G=A+B+C+ D+E+F) 當年度 基本工資 (H) 差額 (I=G-H) 106/8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7,153元 29,651元 21,009元 8,642元 106/9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6,237元 27,995元 21,009元 6,986元 106/10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323元 27,654元 21,009元 6,645元 106/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6,017元 27,941元 21,009元 6,932元 106/12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3,585元 25,916元 21,009元 4,907元 107/1 10,163元 5,634元 732元 1,100元 — 231元 17,860元 22,000元 -4,140元 107/2 6,911元 7,499元 — — — — 14,410元 22,000元 -7,590元 107/3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3,561元 25,892元 22,000元 3,892元 107/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8,158元 30,082元 22,000元 8,082元 107/5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7,336元 29,834元 22,000元 7,834元 107/6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6,490元 28,248元 22,000元 6,248元 107/7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6,648元 29,146元 22,000元 7,146元 107/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6,866元 29,197元 22,000元 7,197元 107/9 12,195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3,000元 5,969元 27,560元 22,000元 5,560元 107/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6,388元 28,886元 22,000元 6,886元 107/11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6,072元 27,830元 22,000元 5,830元 107/12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6,485元 28,650元 22,000元 6,650元 108/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6,570元 28,901元 23,100元 5,801元 108/2 11,38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3,000元 4,911元 25,423元 23,100元 2,323元 108/3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366元 27,697元 23,100元 4,597元 108/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133元 27,057元 23,100元 3,957元 108/5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243元 27,574元 23,100元 4,474元 108/6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5,254元 27,012元 23,100元 3,912元 108/7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5,392元 27,890元 23,100元 4,790元 108/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935元 28,266元 23,100元 5,166元 108/9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5,906元 27,664元 23,100元 4,564元 108/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5,110元 27,608元 23,100元 4,508元 108/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3,940元 25,864元 23,100元 2,764元 108/12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4,409元 26,740元 23,100元 3,640元 109/1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4,313元 26,811元 23,800元 3,011元 109/2 11,789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3,000元 4,630元 25,815元 23,800元 2,015元 109/3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4,242元 26,407元 23,800元 2,607元 109/4 10,772元 7,720元 931元 1,400元 — 233元 21,056元 23,800元 -2,744元 109/5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4,497元 26,662元 23,800元 2,862元 109/6 12,195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3,000元 5,870元 27,461元 23,800元 3,661元 109/7 12,602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5,283元 27,448元 23,800元 3,648元 109/8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4,662元 26,993元 23,800元 3,193元 109/9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085元 27,009元 23,800元 3,209元 109/10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4,659元 27,157元 23,800元 3,357元 109/11 12,195元 2,500元 1,663元 2,400元 3,000元 6,704元 28,462元 23,800元 4,662元 109/12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5,342元 27,840元 23,800元 4,040元 110/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3,824元 26,155元 24,000元 2,155元 110/2 11,38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3,000元 3,752元 24,264元 24,000元 264元 110/3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4,483元 26,981元 24,000元 2,981元 110/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4,867元 26,791元 24,000元 2,791元 110/5 12,602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 7,670元 26,668元 24,000元 2,668元 110/6 12,195元 5,976元 1,330元 2,000元 — 2,499元 24,000元 24,000元 0元 110/7 12,602元 6,873元 1,264元 1,900元 — 1,361元 24,000元 24,000元 0元 110/8 12,602元 2,400元 1,596元 2,400元 — 10,785元 29,783元 24,000元 5,783元 110/9 12,195元 2,200元 1,463元 2,200元 3,000元 5,518元 26,576元 24,000元 2,576元 110/10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622元 27,953元 24,000元 3,953元 110/11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055元 26,979元 24,000元 2,979元 110/12 12,602元 2,300元 1,530元 2,300元 3,000元 3,490元 25,222元 24,000元 1,222元 111/1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503元 27,834元 25,250元 2,584元 111/2 11,382元 4,043元 1,397元 2,100元 3,000元 3,328元 25,250元 25,250元 0元 111/3 12,602元 2,700元 1,796元 2,400元 3,000元 4,748元 27,246元 25,250元 1,996元 111/4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303元 27,227元 25,250元 1,977元 111/5 12,602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181元 27,512元 25,250元 2,262元 111/6 12,195元 2,600元 1,729元 2,400元 3,000元 5,126元 27,050元 25,250元 1,800元 111/7 11,179元 4,640元 1,264元 1,900元 3,000元 355元 22,338元 25,250元 -2,912元 111/8 4,065元 900元 599元 900元 — 1,858元 8,322元 8,145元 177元 總計 206,980元 小計 -17,386元 備註:①原告於111年8月10日離職,故當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10天÷31天。 ②被告給付薪資有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之月份為107年1月、2月;109年4月;111年7月,前開月份 加總後金額如小計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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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