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47號
TYDV,110,建,47,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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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生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宏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7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3,82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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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