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吳祉霖
被 告 連嘉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 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對被告及陳懿筑提起公 訴,惟依據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係陳懿筑幫助詐欺集團 詐騙原告(陳懿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8號判處有 罪在案),原告遭詐騙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全然無涉,被告 既未經本院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屬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之共 同侵權行為人(被告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其他被害人之犯行, 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48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 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