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65號
TYDM,112,附民,1465,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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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5號
附民原告 田○恩
法定代理人 林凱文
田怡心
附民被告 張文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具狀陳稱:無條件(未載明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陳述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據首 揭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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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