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35號
TYDM,112,訴,235,2023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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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松源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

指定辯護人 江宗恆律師
被 告 張萬安



指定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松源張萬安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 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
(一)被告王松源張萬安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 2人均坦承犯行,並有證人江依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影像及翻拍照片等卷內所附證據為憑,足認其等犯罪嫌疑 重大,因其等所犯本案罪名刑責非輕,且被告王松源供稱 其平常居住於人力派遣公司,被告張萬安則無固定住居所 ,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恐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予 以羈押,並自112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所 涉犯強盜罪嫌,嫌疑重大,且均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 由認被告2人恐有逃亡之虞。而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定 於112年7月11日宣判,然尚未確定,仍有確保嗣後被告2 人到案進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之必要,苟予以開釋,



難期被告2人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國家刑罰權即 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並權衡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仍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112 年7月23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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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