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95號
TYDM,112,聲保,195,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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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君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君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君成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入監服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44號 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1年5月2日所為 之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1年11月17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7月13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 11201596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 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 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係因執行 其所犯上開部分之罪之有期徒刑時,經核准假釋在案,假釋 之後尚有拘役50日待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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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