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風雲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風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風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12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990號核准假釋, 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2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1月10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991號函暨該函 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