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34號
TYDM,112,聲,193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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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崇誠


具 保 人 黃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崇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崇豪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崇誠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 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後由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代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 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 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 人應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整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 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 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 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及函文附卷可憑,惟被告仍 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 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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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