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73號
TYDM,112,聲,1573,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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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 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黃建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6、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 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 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 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 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 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 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 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112年6月6日函及陳述意見狀各1張 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 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製造子彈罪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踰越窗戶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間某日 109年5、6月間至同年9月22日下午1時50分許 110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826、4399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826、4399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2日 110年11月30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踰越窗戶竊盜罪 轉讓禁藥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4日 108年12月5日 108年1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0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5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17號、109年度偵字第23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24日 備註
編     號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3日 110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4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1月2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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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