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378號
TYDM,112,桃簡,378,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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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0513號、第31691號、第32903號、第38135號、第41464
號、第5048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40451號、112年度偵字第6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智傑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價額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下述說明以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件中關於詐欺取財之文字,應屬誤載,均更正為詐欺得 利。
  ㈡附件固認被告吳智傑在本案應論以累犯,然就其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卷內並無除其前科紀錄表以外 之具體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僅將其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 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並審酌如下,而不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是附件之犯罪事實欄關於累犯之記載部分, 應予刪除。
二、論罪科刑:
  ㈠網路遊戲公司所發行之虛擬遊戲點數,乃供人依網路遊戲 規則,於網路遊戲之遊玩過程中使用,並非現實可見之有 形體財物,應僅屬具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不詳之詐欺正 犯對如附件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含告訴人)施以詐術,而詐 得虛擬遊戲點數,應係構成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 欺得利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如附件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行為,幫 助不詳詐欺正犯分別詐騙各該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上開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幫助詐欺



得利罪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得利之罪,酌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因缺錢,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售與他人 ,幫助詐欺正犯用於詐騙,不但使各該被害人受損,且造 成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之結果,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 不窮,而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又被告前 已有與本案相類之案件(賣門號SIM卡而幫助他人詐欺),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又因提供帳戶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行為,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宣告刑均至少為有期徒刑4 月,且有諸多前科(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相關判決書參見),竟再為本案犯行,足見被告之法敵對 意識較高,非可輕判。惟被告於偵查中經緝獲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勉認本案無量處重刑之必要。兼衡各該被 害人向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主要為依法量刑,亦有請 求從重量刑者)、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 被告之不佳品行(除前已確定之各案以外,還有關於洗錢 防制法、詐欺之案件,正由檢察官偵辦或法院審理中,上 開前案紀錄表參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案係屬簡 易程序之聲請意旨(法院所得量處之刑度,受限於刑法第4 49條第3項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自承提供一門號可取得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對價,共 提供6個門號,可認被告所取得之總對價1,200元係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為 沒收、追徵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潘冠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513號
111年度偵字第31691號
111年度偵字第32903號
111年度偵字第38135號
111年度偵字第41464號
111年度偵字第5048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
  被   告 吳智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智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以107年度易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364號判決駁回上訴;又因毒 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上開詐欺、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 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縮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不知悔改, 吳智傑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若係用於一般 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本可自行申請,無須使用他人之行動 電話門號,且詐騙集團多利用行動電話聯絡進行詐騙活動, 倘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 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竟基 於縱有人持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本 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110年11、12月間之某日時,在不詳 地點,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以提供1支門號共獲 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出售予劉泓君(另行 偵辦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即利用如附表二所示 之門號號碼,向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ASH公司)申 辦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 分別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GASH公司遊戲點數,存入附表 一所示會員編號內。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承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馬厚生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 偵辦、翁靖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麋忠佑訴由 屏東市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 告偵辦;黃煜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江承楷、馬厚生黃煜翔翁靖晴、麋忠佑及被害 人洪順發陳宏南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及被害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 買GASH點數收據、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訂單查詢 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 卡申請書。
二、核被告吳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詐欺得利之意思,參 與幫助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審酌得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上開數個 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各為詐欺行為,侵害其等法益,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 欺得利罪嫌。至被告上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又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未能自我 警惕,復為本案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 刑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 潘冠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彥旂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 手機門號 GASH會員帳號 備註 1 江承楷 110年12月29日23時許 暱稱「雅琪」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江承楷佯稱協助代儲值,因系統發生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0年12月29日23時4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0513號 110年12月29日23時41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41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42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57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57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57分許 5000元 110年12月29日23時57分許 5000元 2 馬厚生 110年12月11日19時16分許 暱稱「小傑手遊儲值」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馬厚生佯稱協助代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0年12月21日21時39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1691號 3 洪順發(未提告) 111年1月9日21時51分許 以電話聯繫被害人洪順發,佯稱因錯誤設定即將扣款,需購買遊戲點數始得解除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0時48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2903號 111年1月10日0時46分許 5000元 111年1月10日0時46分許 5000元 111年1月10日0時50分許 5000元 111年1月10日1時4分許 5000元 4 黃煜翔 111年4月29日22時28分 許 暱稱「涵涵」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黃煜翔,佯稱約見面並刪除影片,且需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1年4月30日16時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SP訂單編號: bZ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8135號 111年4月30日16時9分許 5000元 SP訂單編號: bZ00000000000000000 5 陳宏南(未提告) 110年12月29日16時20分許 以電話聯繫被害人陳宏南,佯稱訂單出現問題,需依照指示解除問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0年12月29日18時1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41464號 6 翁靖晴 110年12月31日18時25分許 以聯繫告訴人翁靖晴,佯稱購買遊戲商品需儲值點數,惟交易功能尚未開通需再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21時3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0483號 7 麋忠佑 111年1月4日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麋忠佑,佯稱申請會員帳號被凍結需儲值點數解鎖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GASH點數儲值至GASH帳戶內。 111年1月9日21時46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 附表二:
編號 門號號碼 1 0000000000 2 0000000000 3 0000000000 4 0000000000 5 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40451號
112年度偵字第6866號
  被   告 吳智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由貴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智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以107年度易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364號判決駁回上訴;又因毒 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上開詐欺、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 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其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手機門號號碼之行為,常與財產犯 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或不法 利益之犯罪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人員追緝,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0年11月間至同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每支手機門 號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手 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出售予劉泓君(另案偵辦)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得利之犯意,即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門號號碼,向GASH樂點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ASH公司)申辦附表二所示之GASH會員 編號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 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所示金 額之GASH公司遊戲點數,存入附表二所示會員編號內。嗣附 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漢泰、高景文林詩涵、繆奕平、鄭勝建、黃偉宏邱韋慈林記有、賴昌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智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葉漢泰、高景文林詩涵、繆奕平、鄭勝建、黃 偉宏、邱韋慈林記有、賴昌廷及被害人姜政宏於警詢中之 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葉漢泰、高景文林詩涵、繆奕 平、鄭勝建、黃偉宏邱韋慈林記有、賴昌廷及被害人姜 政宏等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樂點公司註冊及交易資料、 8591交易網會員資料及購買GASH點數證明、門號號查詢單等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詐欺得利之意思,參 與幫助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審酌得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上開數個 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各為詐欺行為,侵害其等法益,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 欺得利罪嫌。至被告上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又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未能自我 警惕,復為本案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 刑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門號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 111年 度偵字第305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691號、111年度偵字第 32903號、111年度偵字第38135號、111年度偵字第41464號



、111年度偵字第5048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 1份附卷足憑,被告於前案偵查中供稱:我於110年11、12月 間申辦約9支門號,以每支手機門號200元之代價出售予劉泓 君等語,可知被告係以1次提供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 致不同被害人受騙而交付財物,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 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同一案 件,爰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 潘冠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購買遊戲點數之時間 購買遊戲點數之金額 1 葉漢泰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已將雙方視訊畫面側錄,如未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上傳,即將影片傳送被害人親友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9日 1萬5,000元 2 高景文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相約外出見面,但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29日 2萬元 3 林詩涵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相約外出見面,但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29日 3萬4,000元 4 繆奕平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已將雙方視訊畫面側錄,如未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上傳,即將影片傳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1年1月9日、10日 2萬2,000元 5 鄭勝建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相約外出見面,但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28日、29日 7,000元 6 黃偉宏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欲辦理貸款,需先繳納保證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依指示以超商繳費支付。 110年12月13日 2萬9,950元 7 邱韋慈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因購物信用卡設定錯誤,須購買GASH點數以完成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29日 5,000元 8 林記有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相約外出見面,但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1年1月1日 5萬2,000元 9 姜政宏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已將雙方視訊畫面側錄,如未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上傳,即將影片傳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1年1月9日 3,000元 10 賴昌廷 (已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相約外出見面,但需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因此購買GASH點數。 110年12月12日 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門號 樂點公司會員編號 1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2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3 0000000000 NZ0000000000 4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5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6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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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