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48號
TYDM,112,桃交簡附民,148,2023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黃齡立

訴訟代理人 黃賢銘
被 告 林憲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8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 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