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2年度,5號
TYDM,112,智附民,5,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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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徐慧
黃姬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附民被告 郭芸琤住○○市○○區○○○街00號19樓之3
訴訟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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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