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14號
TYDM,112,易,71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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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婭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8278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
字第12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婭妤傅尚楷之女友, 2人於民國112年3月12日19時47分許,共同返回傅尚楷與告 訴人即其父傅麒晏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 處,旋因故與傅尚楷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 20時45分許,持上址屋前花盆內石塊,砸擊告訴人所有並停 放上址屋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擋風玻璃, 致擋風玻璃刮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 (見本院壢簡字卷第27頁、第29頁),依據前揭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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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